为规范学校教学行为,确保《学生手册》的认真执行。教务处就学生缓考的有关条款作解释说明,以便更具操作性。
学生因病假、事假原因需缓考的,必须在修读课程考试前填妥《上海商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》,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,由院系审验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核准。教务处准予缓考的,可随下一学期初学院统一的正常补考参加考试(但视为正常考试),成绩综合评定按正常考试(成绩构成:考试课按平时/期中/期末成绩;考查课按平时/期末成绩)。成绩按实计入档案。学生成绩不及格的,不再安排补考,需参加重修。缓考以一次为限;缓考缺考的,作放弃处理,需参加重修。
学生未按以上正常手续办理缓考申请的(不可抗力原因除外),一律视为旷考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,需参加重修。
本说明适用全院本专科全体学生。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上海商学院教务处
2005-12-29 |